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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新郑市委关于实施全面从严治党八项工程的意见》(新发〔2017〕3号)《中共新郑市委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方案》(新发〔2017〕 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党(工)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班子成员,重点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主体责任追究是指根据中央、省委、郑州市委和我市市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对承担主体责任的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工)委(党组)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贵一致、有责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分为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工)委(党组)书记的第一责任、班子成员的"一岗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党(工)委(党组)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实行责任倒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不受职务变化和任职期限的限制。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如何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责任追究工作在市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 党(工)委(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上三级和我市市委重大决策部署传达学习及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有弄虚作假走过场现象的;
(二)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推动解决的;
(三)落实"三个六"制度、述责述廉和接受评议制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联系点和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痕迹化管理制度不力的;
(四)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工作领导不力,致使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突出的;
(五)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受直接管理人员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落实不严或者拒不办理的;
(八)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若千意见和郑州市委市政府二十条规定及我市机作风"十不准"规定不严格,抓作风建设不力的;
(九)不重祝党风廉政教育,未定期组织开展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和党纪国法教育,对重要敏感事件不及时报告并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
(十一)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十二)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 党(工)委(党组)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管党治党不严、思想不重视、履职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差、落实职责范围内主体责任存在严重问题且没有及时解决的;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疏于监督、管理和教育,未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重",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及时提醒和批评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线索未及时报告,且不积极支持配合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
第九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分管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落实不严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未指导分管部门排查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完善防控制度的;
(三)对分管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或者线索未及时报告,且不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的问题未及时提出,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条 追究责任主体的集体责任时,党(工)委(党组)书记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一条 对各党(工)委(党组)及其书记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党(工)委(党组)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情形,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建议予以改组。
党(工)委(党组)书记具有本细则第八条所列情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本细则第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或其他党政纪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二条 有本细则所列需要间责的情形,应当进行效能督查问贵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新郑市效能督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新办〔2016〕35号)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移交组织人事等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错误进行掩盖、袒护、干扰、阻挠、对抗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或者对调查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拒不纠正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问责决定的;
(五)受到问责后一年内,再次受到问责的;
(六)其他从重问责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责任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纠正,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能正确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且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的情形。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的程序,参照《新郑市效能督查问责实施办法(暂行)》的问责程序执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或廉政档案,在责任追究事项办理完毕后,制作《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决定书》,及时送达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由市委派出专人与被迫责的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认识错误并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主体责任追究与年度综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相挂钩。
受到追责的党(工)委(党组)及其书记和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工)委(党组)书记或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法解释。
第二十条 各党(工)委(党组)可根据本细则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